今年以來,福建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以污染源自動監控為執法重點,認真摸排,精準發現并依法查處數十起涉自動監控類環境違法案件,特別是在多部門部署開展打擊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后,各地強化線索摸排研判,進一步完善與公安、檢察機關的信息共享與協同銜接,查處多起篡改、偽造監測數據類環境違法犯罪案件。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福建省生態環境廳匯總4個涉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類環境違法犯罪查處典型案例,現予公布,并對南平市浦城生態環境局、南平市光澤生態環境局、福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三明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在辦理案件中的突出表現提出表揚。請各地認真學習借鑒有關經驗做法,進一步優化執法方式,提升辦案質效。
一、浦城縣某生化公司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案
2020年10月,福建省污染源監控平臺連續收到浦城縣某生化公司(以下簡稱生化公司)廢水自動監測設備故障的預警信息。鑒于短時間內觸發預警的頻次超出合理范圍,省平臺遂通知南平市浦城生態環境局開展突擊檢查。經查,該公司污水處理負責人為隱瞞向工業園區污水管網超標排放氨氮和化學需氧量的事實,多次擅自斷開自動監測設備采樣管路,將設備進樣管插入裝有達標水樣的量杯內,未按要求采集、分析實際外排廢水,并將所謂“達標”數據上傳,導致生態環境部門監控平臺接收的自動監測數據嚴重失真。負責自動監測設備運維的第三方運營單位知情但未制止企業故意干擾環境監測活動正常開展的行為,也未及時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南平市浦城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該公司及第三方運營單位共同參與上述篡改監測數據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和《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南平市浦城生態環境局已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并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該公司及第三方運營單位的4名涉案人員被刑事拘留,公安機關已將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二、光澤縣某發電公司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案
2021年4月,福建省污染源監控平臺發出光澤縣某發電公司(以下簡稱發電公司)濕度恒值、折算系數異常告警信息。根據該告警信息,2021年4月15日,福建省環境監察總隊會同南平市光澤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發電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2#鍋爐煙氣自動監測設備主分析儀與工控機、數采儀上對應監測因子數值不一致。經查,受鍋爐工況影響,外排廢氣污染物波動較大,部分時段超標,發電公司為保持數據穩定并降低上傳至生態環境部門監控系統的污染物數值,違規修改自動監測設備工控機軟件參數,導致生態環境部門監控系統接收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動監測數據較主分析儀測量值分別減小95%、30%,數據嚴重失真。
發電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和《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南平市光澤生態環境局已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該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
三、長樂區某印染公司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案
2021年4月,福建省污染源監控平臺發出長樂區某印染公司(以下簡稱印染公司)鍋爐生產時含氧量較同行業低的告警信息。根據該告警信息,2021年5月4日,福建省環境監察總隊會同福州市長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印染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煙氣自動監測設備含氧量分析儀量程校準數值設置為14%。經查,印染公司為降低上傳至生態環境部門監控系統的污染物數值,擅自調整含氧量分析儀量程校準設置數值,導致上傳至工控機的含氧量數值僅為實際煙氣濃度的67%,進而影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等污染物的折算濃度,導致生態環境部門監控系統接收的數據嚴重失真。
印染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福州市長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50萬元,并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四、尤溪縣某肉業公司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案
2021年6月,福建省污染源監控平臺發出尤溪縣某肉業公司(以下簡稱肉業公司)氨氮濃度較平常偏低的告警信息。根據該告警信息,2021年6月9日,福建省環境監察總隊會同三明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肉業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氨氮自動監測設備采樣管未按要求與廢水總排口連接,而是直接插入一裝有水樣的礦泉水瓶中。經監測,該公司廢水總排放口氨氮為16.62mg/L,已超過《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7-92)表3的最高允許排放限值。經查,肉業公司為防止超標的氨氮數據上傳,擅自斷開氨氮自動監測設備采樣管路,將設備進樣管插入裝有達標水樣的礦泉水瓶內,未按要求采集、分析實際外排廢水,并將所謂“達標”數據上傳,導致生態環境部門監控平臺接收的自動監測數據嚴重失真。
肉業公司上述行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和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三明市生態環境局已責令肉業公司限期改正,擬處罰款37.84萬元并移送公安機關。